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民初3813号
原告:晏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刘某某,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人,住贵州省(集团)公司西平12栋9号吗。
本院认为,原告晏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晏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道洪
法官助理蒲维
书记员陈卓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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