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湘1226民初128号
原告:谭某某,男,1957年8月4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浩,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谭忠喜,男,194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付才玉,女,195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鹏
法官助理滕建华
书记员曾士杰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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