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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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1)皖0802刑初3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舞钢市,户籍地为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迎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桐城市看守所。

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伙同他人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综合考虑其犯罪及量刑情节,本院认为该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丁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8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退缴至本院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毅杰
书记员苏姗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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