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482财保4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宁某银行。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郑如雷,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某,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申请人:袁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被申请人:李某1,男,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住常宁市。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某、袁某、李某1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有价证券1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鸿飞
书记员唐小红
打印责任人:唐小红校对责任人:李鸿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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