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021)湘0723民初420号
原告:胡某,男,1951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国,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余某,女,1953年1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道湘,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胡某负担。
审判员周清平
法官助理郭茎松
书记员郭珊珊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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