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与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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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2403民初1111号

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职员。
被告:徐某,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本院认为,现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吴承峻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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