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2403民初1111号
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
经营者: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职员。
被告:徐某,男,1967年9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
本院认为,现原告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敦化市源祥物业服务处负担。
审判员徐伟民
书记员吴承峻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