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048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路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豫粮大厦**及东配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舞钢市。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481执2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路支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杨新光
审判员王垒
审判员尹红国
书记员曹海松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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