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0)青02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胡某,住所地青海省。
被执行人海东市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笔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后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胡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限制高消费,本案符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东市乐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乐劳仲案字(2019)9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胡某发现被执行人乐都区锦程驾驶员培训学校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跃安
审判员吕山
审判员林志勇
书记员孙林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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