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某与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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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辽0811民初73号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
被告:洪某某,男,汉族,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据原告方某某起诉的被告洪某某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致本院无法向被告洪某某送达,且原告方某某亦不同意公告送达。故视原告方某某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天伟
书记员刘长清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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