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胡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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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2020)鄂0116执3292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5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民终51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绪刚
审判员陈建文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田立华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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