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宁042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吕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崔某,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隆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
终结本案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单亮
书记员田鹏洲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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