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407民初4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72号。
负责人:朱建平,该支行行长。
被告:易某,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王某,女,199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衡阳市秀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蒸湘区长丰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龚二牛。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志文
法官助理刘志军
书记员邹丰璠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