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刑事
(2021)辽03刑终130号
原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邵某,男,汉族,1991年10月5日出生,高中文化,住鞍山市铁东区。
诉讼代理人白海昇,辽宁晟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佟纪凯,男,1969年5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初中文化,鞍钢集团实业新能源再利用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鞍山市铁东区,捕前住鞍山市高新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俊东,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中专文化,无职业,住鞍山市铁东区。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汉族,1992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辽宁德惠投资有限公司员工,住鞍山市千山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违反了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2刑初2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文娜
审判员侯新刚
审判员张薇
法官助理马迪
书记员李扬(代)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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