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覃某鹏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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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桂1227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民族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锋,局长。
被执行人:覃某鹏,男,1969年12月出生,壮族,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本院认为,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若被执行人逾期不付清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1227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庆党
审判员莫羡强
审判员韦安龙
法官助理覃茂华
书记员李炽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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