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2020)粤0307民初3498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一、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月3日期间工资13241.38元;
二、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某某支付律师费3252.58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3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刘安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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