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21)黑1004民初295号
原告:赵某,女,1962年6月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爱民区中华路****,现办公地为牡丹江市爱民区米厂路与新荣街交叉口萬兴铭苑小区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宋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平,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牡丹江市安全劳保用品厂,住,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明区互利村
法定代表人:张济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睿,黑龙江宋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牡丹江市英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某负担。
审判员张雪
书记员张家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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