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辽078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性,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农电新村B区。
被执行人:潘某,男性,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凌海市。
申请执行人依据凌海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1民初13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人民币2287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
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冬勃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张旭松
书记员胡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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