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249号
原告:姜某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云龙
书记员刘旭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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