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丹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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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辽0603民初1249号

原告:姜某某,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丹东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崔云龙
书记员刘旭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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