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102民初12582号李某某与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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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0)赣0102民初12582号之一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8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朝灿,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268799。
被告:南昌阳光新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669号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8811357L。
法定代表人:漆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江西周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塘路北辰御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314752299H。
法定代表人:方智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汉,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732218。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610940585。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原告李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201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12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64元,退回原告10064元。

审判长徐荣根
人民陪审员张晓茜
人民陪审员陈冬
书记员郑晓晓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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