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黔0304执恢137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
被执行人:宋某某,男。
被执行人:文某某。
终结本院(2021)黔0304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二年内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潘小涛
审判员吴中伟
书记员万苍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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