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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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170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刘某,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案按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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