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170号
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刘某,女,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本案按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白宇峰
书记员王吉鲁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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