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2020)内0621民初3718号
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内蒙古金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什拉台村民委员会。
主要责任人:李耀飞。
被告:李某。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撤回追加第三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什拉台村民委员会、李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马云
审判员张瑶
人民陪审员张冠梓
书记员袁玲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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