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01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魏梅香。
申请执行人:梁某。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东杰。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第九组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魏福星。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民委员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第九组村民组的银行存款95085(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利息诉讼费另行计算),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鸣鹤
书记员王长松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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