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梅香、梁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855字数 239阅读模式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豫0104执97号

申请执行人:魏梅香。
申请执行人:梁某。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魏东杰。
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第九组村民组。
法定代表人:魏福星。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民委员会、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苏庄村第九组村民组的银行存款95085(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利息诉讼费另行计算),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李鸣鹤
书记员王长松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