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内2222民初200号
原告:马某,乌兰浩特市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辽宁省人,个体工商户,住址辽宁省阜新市。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退还原告马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黎明
书记员陈晶晶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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