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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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内2222民初200号

原告:马某,乌兰浩特市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辽宁省人,个体工商户,住址辽宁省阜新市。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0.00元,退还原告马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黎明
书记员陈晶晶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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