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豫0381民初61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某,女,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胡某,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被申请人:莫某,女,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某、莫某银行存款15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郑彦晓
书记员赵晓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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