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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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陕0428执3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
被执行人:李某,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李某已给付申请人王某5000元,剩余12500元从2021年4月起,每月30日之前给付3500元,直至还清全部借款,上述还款由双方当事人私下兑付,如若被执行人李某不按期履行,申请人王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执3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庚科
审判员崔宁
审判员王航会
书记员孟晓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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