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伍孝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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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川0106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汉族,201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申请执行人:伍孝林,女,汉族,1990年9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系李某1之母。
申请执行人:李某2,女,汉族,2006年5月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执行人:张承进,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房屋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均无大额存款,未查询到其他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李某1、伍孝林、李某2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莉娟
审判员蒲均
审判员陈莹
书记员丁逢缘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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