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康平县柳树乡某某合作社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677字数 163阅读模式

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1)辽0123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康平县柳树乡某某合作社,住所地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房国军
审判员董国祚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张雪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