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2021)豫0505民初883号
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长江大道与曙光路交叉口安阳汽车南站院内。
法定代表人:齐吉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俊,系公司员工。
原告:任某某,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有限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巧丽,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南省安阳安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芳英
法官助理钟晓荷
书记员张闯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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