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辽0727民初541号
原告:李某1,男,2011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学生。
住辽宁省义县
法定监护人:李某2,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赵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左丽英
书记员白鸽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