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赵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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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辽0727民初541号

原告:李某1,男,2011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学生。
住辽宁省义县
法定监护人:李某2,男,1987年6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赵某,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审判员左丽英
书记员白鸽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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