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21)晋0823民初636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闻喜县桐城镇上邵王村71号居民。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赵翔
法官助理王芳
书记员薛倩蓉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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