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1)辽0902民初855号
原告:杨某芹,女,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韩某春,男,1978年3月28日生,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被告:芦某权,男,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赫鑫
法官助理李哲
书记员周敬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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