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502号
原告: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戴皓,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琳琳,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锋,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阜新市。
本案按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于英先
书记员刘政辰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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