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海睿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某某追偿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案例954字数 315阅读模式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由:执行

(2021)黔0525执31号

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海睿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发展大道大商汇B7-1-29。
法定代表人:欧阳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贞举,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纳雍县寨乐镇双山村钟山组。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进,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终结(2020)黔0525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邓贞举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纳雍县海睿运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华
审判员邓菲
审判员何祥猛
书记员饶敏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weinxin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