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2609号
原告: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某,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穆某,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住山西省平定县。
本案按原告吉林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仲光锐
书记员 郑涵水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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