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追偿权纠纷
(2021)湘0902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80569XG,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中洲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文某,男,1991年01月0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进
审判员彭琦
审判员崔益沙
代理书记员曹振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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