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张德良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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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其他裁定书

案由:民事

(2021)湘0781财保23号

申请人:伍某,男,2009年12月5日出生,住津市。
法定监护人:张某(伍某祖母),女,1948年2月10日出生,住津市。
被申请人:张德良(伍某伯父、张某长子),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安乡县人,住津市。
担保人:毛晶,女,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张德良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二、准予查封担保人毛晶名下位于津市市车胤大道(商业小区)5栋402号房屋一套;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伍某先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雄
法官助理周艳
书记员张雅倩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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