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抚养费纠纷
(2021)豫1624民初1915号
原告:徐某1,女,汉族,2008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原告:徐某2,女,汉族,2008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金莲,女,汉族,1957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臻梓,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91109395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慧芳(实习),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152006210081,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宁宁,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811058102,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徐梦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1、徐梦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1、徐梦圆承担。
审判员郭峰
法官助理赵红梅
书记员赵瑞瑞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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