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合同纠纷
(2021)晋0108民初191号
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周某,住太原市。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原告山西盛源汇农产品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玮
书记员 甄配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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