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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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2021)辽0702民初564号

原告:曹某,女,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学友,锦州市七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渤海大学职工,住辽宁省凌海市。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董英男
法官助理刘涛
书记员陈珊珊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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