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2021)黔0304执750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
被执行人:许某某,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户籍地:遵义市播州区马蹄镇。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黔0304执7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许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刘怀江
审判员吴中伟
审判员潘小涛
书记员张卓楠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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