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2021)辽0123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
被执行人:康平县柳树乡某某辣椒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康平县柳树乡糖坊村。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系合作社经理。
终结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执6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国祚
审判员房国军
审判员韩英
书记员潘明慧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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