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407民初4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72号。
负责人:朱建平,该支行行长。
被告:段某某,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被告:衡阳庆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龙莉。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志文
法官助理刘志军
书记员邹丰璠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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