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与段某某、衡阳庆龙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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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湘0407民初45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72号。
负责人:朱建平,该支行行长。
被告:段某某,男,199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
被告:衡阳庆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70号。
法定代表人:龙莉。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衡州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欧阳志文
法官助理刘志军
书记员邹丰璠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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