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翟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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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0202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大梁路西段**。
负责人:张彦涛,行长。
被执行人:翟某某,女,1978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1951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翟某某,男,1951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某,男,1971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苏某某,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执行人:开封市华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开封市开柳路十七中东封市柳园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东厂内)。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一、解除对李某名下位于开封市北郊乡范庄村(8100759)房产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李某名下位于开封市北郊乡范庄村(8100759)房产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抵押。
三、李某名下位于开封市北郊乡范庄村(8100759)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梓娴(身份证号码:4102031998********)所有。
四、买受人李梓娴(身份证号码:4102031998********)可在不提交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的情况下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房地产登记部门单方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守华
审判员田小卫
审判员李一文
书记员吴晶晶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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