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共有纠纷
(2021)豫0522民初1660号
申请人:马晓方,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人:梅某,男,201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法定代理人:马晓方,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系梅某母亲)。
被申请人:梅庆现,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申请人:刘开香,女,汉族,1964年3月21日出,住河南省安阳县。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晓方、梅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梅庆现、刘开香名下银行存款600,000元。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马晓方、梅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郭建岭
书记员路文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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