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21)豫168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性,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1,男性,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2,男性,195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被执行人:汪某某,男性,1982年5月4日生,汉族,住项城市。
终结(2021)豫1681执76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道清
审判员刘强
人民陪审员薛海生
书记员韩少康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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