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021)津0112民初2033号
原告:罗某,男,195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陈某2,女,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陈某3,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陈某4,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合,天津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保全费3120元,由罗某负担。
审判员董青
书记员徐东妹
速录员张晓宇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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