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21)鲁15民终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赫风景,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1。
法定代理人:赫风景(系姜某1之母),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2。
法定代理人:赫风景(系姜某2之母),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苗苗,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聊城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路179号(东昌路北、燕山路以西)。
负责人:胡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泽,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福禄荣餐厅,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南路美食街57号。
经营者:杭胜利,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庆臣生于1977年5月1日,原告赫风景系姜庆臣的妻子,原告姜某1、姜某2分别系姜庆臣的女儿、儿子。
2019年6月12日,被告聊城供电公司与福禄荣餐厅签订《低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由聊城供电公司向福禄荣餐厅提供低压供电。合同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约定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电能表出线20cm,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责任,并承担各自产权范围内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中止供电程序中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按如下程序进行,9.4载明:(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送达用电人,对重要动力用户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10.4载明: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与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3.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人有以下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向供电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违约使用电费:15.4(3)载明: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人调度的受电设备。
2020年9月10日,被告福禄荣餐厅准备更换大功率总开关,购置了一个分线箱(配电箱),由其员工张某联系曾给其干过活的姜庆臣(又名姜庆岭),福禄荣餐厅称将该工作以300元的价格包给姜庆臣负责拆卸安装。姜庆臣准备更换分线箱过程中,触电身亡。其使用的工具是普通扳手、压线钳等,铝制梯子是由福禄荣餐厅提供的。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新区派出所接到报警后进行了相应调查处理。据姜庆臣哥哥姜庆军证实,姜庆臣刚来聊城时是跟着工地做电工,后来就自己包揽点小电工的工程活。聊城供电公司员工姜子旭证实事故发生后其到达现场时的情况,证实:我和尹景鹏来到美食街分线箱处,分线箱处于福禄荣餐厅西墙,我们发现三个分线箱(配电箱)都是处于打开的状态,分线箱的地上还有一根三相电线线头和一把铝合金梯子,地上还散落着铁制扳手等工具,周围围着很多人,这个时候就听现场围观的人说刚才电到一个人,已经被120急救拉走了;通过检查发现,较大的总分线箱有被人拆过的痕迹,分线箱的总开关拉下来了,但是总分线箱下方的三根进线铜排是处于通电状态。在调查姜庆臣雇佣的宋祥明时,其陈述了姜庆臣触电的过程,问其总开关没电了,姜庆臣为何还会触电,宋祥明称,具体的我也不清楚,说不定就是最后一股线有回电。张某证实,餐厅需要更换一个大功率的总开关,我就给之前给店内干过活的姜庆岭(即姜庆臣)打了个电话,当时说好在15时许来换总开关,工钱是300元;我给电业局的188××××3130客服电话报备要求电业局人员到现场断电,当时电业局的工作人员一直没有来断电;我一共给电业局打了四回电话,电业局的工作人员还是一直没有来到现场;随后姜庆岭就带领着那名工人自行操作进行施工安装;姜庆岭下手操作,那名工人打下手,在安装的过程中,姜庆岭就触电了;188××××3130这个号的电业局员工一直在说忙,并且说这种活配电箱的开关你们自己更换就行;我已经把活包给姜庆岭了,我联系电业局的人员没有来,姜庆岭和他的那名工人就拿着我提前准备好的新配的配电箱去干活了,也没有人指使姜庆岭去干活;配电箱的总开关已经关上了,配电箱里面是没有电的,当时配电箱下方有三根铜排是有电的;连接配电箱的这三根铜排电源是电业局负责的,只有他们的人能关;姜庆岭触电后,电业局的工作人员也赶到现场了,通过电业局的人员勘查,配电箱下方的三根铜排都是有电的;我不知道姜庆岭是否有电工证;姜庆岭在干活时没有保护措施;姜庆岭当时站在梯子上对配电箱进行施工操作,他手里拿着一把大活口扳手,用于扳配电箱内的螺丝;当时我站在姜庆岭西南侧,距离5米左右;姜庆岭当时是如何在配电箱进行操作的,我看不见;因为姜庆岭的身体正好挡着;至于姜庆岭是如何触电的,我没看清,就那一刹那的事情。
9月12日,福禄荣餐厅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赫风景达成调解协议书,载明:2020年9月10日17时许,姜庆臣受雇为福禄荣餐厅饭店更换配电箱,姜庆臣进行电工工作时,不慎意外触电身亡。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660000元整,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数额;甲方履行汇款协议后,乙方任何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就姜庆臣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等。协议签订当日,福禄荣餐厅已将约定的款项全部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火化证明,派出所询问笔录、张某证人证言及其手机通话记录及截图,光盘一张,《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IEC60343-4-41:2005<低压电气装置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张某与姜庆臣的聊天记录(视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张某到庭作证的证言等;被告聊城供电公司提交的低压供电合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鲁电调2015876号文件等;被告福禄荣餐厅提交的调解协议书、收到条、银行转账凭证等,当事人的有关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福禄荣餐厅主体资格是否适格及其是否需要再行承担赔偿责任;姜庆臣的触电身亡,被告聊城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福禄荣餐厅作为低压用电人与聊城供电公司签订有供用电合同,姜庆臣系在为福禄荣餐厅更换分线箱时发生触电事故,原告诉求聊城供电公司承担责任,案件的处理与福禄荣餐厅存有利害关系。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各方责任,法院根据被告聊城供电公司的申请,将福禄荣餐厅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无不当。因此,福禄荣餐厅的该项抗辩依法不能成立。对于姜庆臣系触电身亡,各方均不持异议,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对于姜庆臣触电原因,原告主张姜庆臣系在卸螺丝时触碰到了裸露的铜排触电身亡,因为事发时姜庆臣是背对着在场人员进行操作的,在场的宋祥明、张某,都不能准确证明姜庆臣具体触电位置和原因,原告亦未能提供现场监控、尸检报告及其他客观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原告该项主张证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原告主张供电公司存在分线箱未上锁及福禄荣餐厅多次拨打电话而其一直未派人到现场停电等过错,原告并未提供姜庆臣开始操作时分线箱未上锁的客观证据,法院对此不予认定;张某虽然证实多次给聊城供电公司拨打电话,但根据福禄荣餐厅与聊城供电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更换用电设施需要提前备案,并由聊城供电公司停电操作方可进行。因此,原告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姜庆臣、福禄荣餐厅在更换用电设施时未按有关程序报备,并且由聊城供电公司人员停电操作,加之姜庆臣既未使用绝缘手套、绝缘靴,又未使用绝缘扳手、夹线钳、绝缘梯子,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姜庆臣及福禄荣餐厅均存在过错。根据赫风景与福禄荣餐厅达成的调解协议书载明的内容来看,姜庆臣与福禄荣餐厅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而非原告所称的义务帮工。福禄荣餐厅与赫风景根据事故发生及双方过错等情况,就赔偿事宜已经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福禄荣餐厅在本案中无需再行承担责任。原告已经选择雇佣关系,对其应得损失已经得到赔偿。原告向被告聊城供电公司主张权利,既缺乏聊城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的事实根据,亦未有其可以得到双重赔偿的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赫风景、姜某1、姜某2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416元,减半收取5208元,由原告赫风景、姜某1、姜某2负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赫风景、姜某1、姜某2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916元,由上诉人赫风景、姜某1、姜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丰雷
审判员范晓静
审判员贾琼
法官助理刘晓斌
书记员张海军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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