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夏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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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1124民初1375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甘肃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夏某,男,汉族,甘肃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48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罗军生
书记员龙渊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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