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21)甘1124民初1375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甘肃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夏某,男,汉族,甘肃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被告:张某,男,汉族,甘肃临洮县人,住临洮县。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9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48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罗军生
书记员龙渊
2021-03-31
(本文来自于公开网络,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
我的微信
扫码加微信咨询
法律咨询请拨电话13926122510 ,雷律师执业于广州知名律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