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长春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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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2021)吉0102民初1748号

原告:刘某,女,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
被告:长春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金龙
书记员李政霖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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